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以法为盾,守护大美湿地

  •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时间:2023-06-26 11:41:24


(资料图)

记者 陈珺璐

6月18日,记者跟随省人大常委会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组,坐上唐冬梅的竹筏。两岸水草葳蕤,一桨划过水面,伴随着泛起的涟漪,远处白鹭腾空而起。“早几年我们这里没有这么好的湿地,现在连路边的稻田里都是水鸟。”唐冬梅说。今年54岁的唐冬梅是土生土长的金湖县人,金湖因水得名、与水相融、伴水而兴。“以前高邮湖边上就是我家鱼塘。”唐冬梅遥指着东南边告诉记者,2000年左右他们村开始在湖边圈地养鱼虾后,生态环境逐渐变差,湖边满是腥臭味,湖中密布着养殖围网。

作为“地球之肾”,湿地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湿地面积超300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湿地资源对“美丽江苏”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做好湿地保护大文章,江苏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推出地方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有力推动全省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保护条例实施当年,就有人大代表到我们村里普法,市里也开始退圩还湖。”唐冬梅家的鱼塘就是在那年被统一清退。“普法的人大代表说,我们退出来的地会被划成生态保护区,就这几年,湖水眼见着清起来了。”

记者跟随执法检查组来到盐城,这里又是另一派生机勃勃景象。作为湿地大市,盐城拥有582公里海岸线、76.97万公顷湿地,是全球候鸟迁飞的重要枢纽。登上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观景台,看到数百只鸟儿在滩涂上觅食,成群的麋鹿在盐蒿地中奔跑。“每年有约600只丹顶鹤在这里越冬,有2000多万只候鸟迁徙途经这里。”盐城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蒋春介绍,《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至今,盐城在湿地保护这门“功课”上屡添新绩。2019年,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去年盐城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上被授予国际湿地城市称号。盐城成为全国唯一同时拥有两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两处国际重要湿地、一处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地级市。“就在6月初,盐城还迎来10只‘国宝’朱鹮,这标志着重建南方朱鹮种群工作进入新阶段。”

全省湿地修复面积增加100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由25.9%增加到64.3%,国家级湿地公园数量从11处增加到28处,全省湿地资源总量、全省湿地率、国际湿地城市和国际重要湿地数量均居全国前列……经过两天的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将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概括为“三增三前列”。“对江苏这样一个开发强度较高的省份来说实属不易。”

看到成绩的同时,不少问题也摆在面前——部分地区湿地范围划分不符合当下发展需求、生态补偿机制不够清晰、监管资金不足……《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实施以来尚未进行修订或执法检查,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精神、江苏湿地保护现状不完全适应,即将在今年进行修订。此次执法检查最终目的在于紧扣法定职责落实、配套制度落细、相关规划落地等方面查找、分析和解决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面临的难题。对此,在21日召开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座谈会上,五级人大代表、企业单位和基层执法人员积极建言献策。“湿地保护投入额度大,需要多方争取资金,形成合力,助力湿地修复。”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籍荣生说。在南京大学湿地生态研究所所长安树青看来,湿地保护的当务之急是厘清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湿地保护法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如何依法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等活动,亟需地方条例作进一步规定。“保护和利用不是简单的矛盾关系,它们更像是一组双向驱动的引擎,利用好即可给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助力。”

湿地保护离不开法治支撑。“近年来,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升了我省湿地保护法治化水平。但不可否认,当前我省湿地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曲福田说,面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江苏是全国唯一同时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更要依托江河湖海擦亮湿地‘名片’,做好这场运用法治力量推动我省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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